1个工作日。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河分中心: 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大东分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即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铁西分中心: 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苏家屯分中心: 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浑南分中心: 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沈北分中心: 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 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辽中分中心: 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康平分中心: 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 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新民分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需至各分中心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