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票据保全时,当事人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背书的一般规则
(1)背书应当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是指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不退出票据关系。就是说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背书人禁转背书,再次转让有效
处理规则: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追索权受限制
(1)回头背书是指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
(2)处理规则: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4、期后背书,是无效背书,但谁背书谁担责
(1)期后背书是指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仍然将其背书转让。
(2)处理规则:理论上,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债权转让的效力;我国的处理是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刑事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