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可以聘任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调解协议可以在口头协议发生争议,或者调解协议不明确时作为参考证据。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应避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调解 协议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出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反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解释不受理的原因,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如治安案件的应为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应当给予当事人的协助,帮助其解决问题,缓和矛盾。当事人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