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参加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代缴,另一种是个人缴费参保。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只要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或者是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城乡居民还可以在筹资期由街道、村统一组织办理参保。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中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参加成都大病互助医疗保险需要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1.个体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账结合方式的,缴纳保险费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住院统筹方式的,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2.单位代缴的职工,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账结合方式的,缴纳保险费将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保险费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4.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的人员,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