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会成立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文,收原件(1份);
3.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4.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收原件(1份);
5.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收原件(1份);
6. 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收原件(1份);
7. 基金会成立-章程草案,收原件(1份);
8.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收原件(1份);
9. 住所证明(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收原件(1份);
10. 验资证明(验资报告),收原件(1份);
11. 基金会成立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