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申请公租房的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向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单位、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清城区住保办进一步审核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四)复核: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核准和公示: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六)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清新区申请公租房的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向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单位、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清新区住保办进一步审核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清新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四)复核:清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核准和公示:清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六)清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