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延续、信息变更、注销的需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5 (工作日)
龙门县县城文化路5路
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