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符合变更更正条件及要求,并具备变更更正条件及要求相对应的申报材料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更正年龄。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成都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