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2)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3)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6)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办理地点
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人民中心主楼412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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