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满足《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的条件;
(2)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上述条件中其中任意一项的;
(2)申请人中途要求撤回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