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4(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