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2003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GMP),提高保健食品生产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参加审查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充分掌握《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统一审查标准。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参加GMP审查工作。
二、按期完成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GMP审查。经过审查,对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给卫生许可证。审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次,6个月内整改合格者,核发卫生许可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核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符合GMP的企业进行生产,受委托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四、严肃审查纪律。我部将对各省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达不到GMP要求而获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我部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004年1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查总体情况上报我部,并同时上报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应产品名称。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1998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2015年)
全文条款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顺德区,下同)实施。
自2016年2月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