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等措施。
《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1、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2)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3)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4)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5)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6)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7)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2、法律上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3、法律还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1)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2)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3)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一般确定构成价格垄断,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会受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