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方式 电话:0516-83710341、83822028;信件:邮寄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坝子街9号中和大厦1703室 邮编:221005
1. 低保、特困家庭。(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2)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 低收入家庭:(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11元;(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1、受理
2、审核
3、确认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其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