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受理、登记、选房工作,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颁布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在一年内交付使用、可预先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受理、登记和选房,适用本规定。
二、项目公告
预登记项目的《项目公告经市国土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站等媒体发布。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简介、预计交付使用时间、租赁对象、受理登记时间、地点、租金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预登记项目在公告时暂未核定租金标准的,应在公告中告知预登记项目所在区域上年度周边房屋租赁市场的指导租金平均水平,并注明实际租金以项目出租前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登记定期分批进行,每批登记截止时间为每月30日。
三、受理和登记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选择预登记项目时,区房管局在开具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须标注预登记项目名称。申请人按照项目公告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经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并做好汇总工作。
对于已经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区房管局不收回资格证原件,但须在资格证原件注记“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申请人在预登记项目交付使用前可继续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并领取租房补贴,租赁登记备案截止时间按预登记项目交付日期确定。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由经营单位在预登记项目签约入住时收回,并按区交各区房管局统一存档。
四、选房
经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的规定,分批组织摇号,在预登记项目房屋面积测量确定后,按批次先后和摇号顺序,组织申请人选房。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预登记项目签约入住前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市住保办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入住协议。
预登记项目配租完毕,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