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符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劳动者,并已备案登记。
1、《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