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b)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西青区审批局
办理地点:柳口路26号
变更操作程序设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35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xqqzwfw.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