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本行业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地点
乐昌市昌山中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三、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2005年)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2005年)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