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七条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5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侵权责任法》第71条并没有限定“民用航空器”的含义,所以,应当与《民用航空法》作同一解释。
问题是,如果是非民用航空器致害,该如何适用法律?在比较法上,不少国家都规定了非民用航空器的致害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范非民用航空器的致害责任问题。从法理上来说,非民用航空器致害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这实际上排斥了非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适用。我认为,从强化受害人保护出发,应当承认非民用 航空器致害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认定存在法律漏洞,进而通过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1条的方式,来提供救济。当然,非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也可能存在特殊的免责事由,例如,军事机关实施主权行为时致害(如对抗外敌入侵等),国家应当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