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未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流动人口直接办理居住证的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
1、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经“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查询近六个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已缴纳的,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为申报居住登记证明材料。
2、申报居住登记未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经“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查询近六个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已缴纳的,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居住证。
3、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提供近六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为申报居住登记证明材料和近六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4、申报居住登记未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提供近六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作为证明材料,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
5、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办理满六个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城区房产部门暂不采纳)的原件复印件,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为已办理满六个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申报居住登记证明材料。
6、申报居住登记未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办理满六个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城区房产部门暂不采纳)的原件及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
7、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办理满六个月工作调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为工作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申报居住登记证明材料。
8、申报居住登记未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办理满六个月工作调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为工作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9、未申报居住登记具有自有房产的流动人口,提供近六个月的水电缴费凭据原件复印件,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为近六个月的水电缴费凭据原件复印件和申报居住登记证明材料。
10、申报居住登记未满6个月具有自有房产的流动人口,提供近六个月的水电缴费凭据原件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
11、原经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引进的各类人才(即符合以前办理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可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即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引进人才和申报居住登记证明材料,可按照市局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