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创业初始补贴申办程序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扬州市区户籍(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开发区、新城新区),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自主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2012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被征地农民;复转军人、随军家属;特困职工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
补贴标准
根据扬财社【2012】53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给予1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须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填写《扬州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扬州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扬州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扬州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每季度末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并将支付信息反馈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内。
注意事项
1、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2、申请人的企业注册地在扬州市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