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来源:**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龙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四、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有效期内提交原件审核收复印件.
有效期内提交原件审核收复印件.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方案有资质公司出具并盖章,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由审批机关保管资金,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合法有效审核原件,收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