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经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证;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营业场所;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6、本年度空气或细菌的检测是否符合要求;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条件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聚源大厦
五、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