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联系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冲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