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宁波外来人口落户政策
落户条件+材料: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2、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在宁波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同时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其中,余姚、慈溪要求的社保缴纳年限不得超过3年;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4、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
二、《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慈溪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有合法稳定就业;2.合法稳定住所;3.连续就读满1年及以上。具体内容见《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8号)。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