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实施范围不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等的安全;2)实施时间应避免选择在全国、全省“两会”和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期;3)森林火险等级超过3级以上不得实施;4)申请人应事前按规定落实好防范措施。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