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谁有权继承,怎么继承继承问题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家庭和睦,稍有不慎甚至反目成仇。今天,我们将通过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继承权和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
何-伯名下登记了三处宅基地使用证,座落在原杨箕村内。方-姨与何-伯结婚,共生育三男两女。阿-莲、阿凤是何-伯的女儿。1989年3月,阿-莲与丈夫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将户口迁入丈夫天河区石牌村,阿凤与杨箕本村村民结婚,随着杨箕城中村拆迁,村委会有不成文的习俗,儿子是实物,可以享有村委的股份和继承家庭财产权,女儿是虚物,只能继承家具和钱等。
2014年6月,何-伯死亡。两个女儿与儿子之间因继承问题发生争议。2014年11月25日,阿-莲和阿凤向街道求助,要求继承她们应得的房产。后在街道主持下,双方就继承问题达成协议,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了相应份额。(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继承权男女平等
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外嫁女应与村里男性享有同样的财产继承权利,无论在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均应保障外嫁女应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则其财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对于上述何-伯遗产的继承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
阿玲在五位兄弟姐妹中排行最小,他们的父亲和母亲分别于2004年和2011年去世,二人均为瑶台村第一生产社社员,享有该社的股权分红。父亲于2000年1月3日立下遗嘱:“待我百年终老后,我在第一生产社应得的每年分红股金赠给妻子,如日后妻子也去世后,则赠给第三女儿(即阿玲),由她本人掌管处理,其他儿女无权干涉。”其后又于2004年2月19日在广东省公证处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是父亲对其所有的房屋作遗嘱处分。母亲于2010年1月8日立下遗嘱:“待我百年终老后,我在瑶台第一生产社应得的每年分红股金,则赠给第三女儿,由她本人掌管处理,其他儿女无权干涉。”
上述没有经过公证的两份遗嘱的主文部分均为电脑打印,落款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字,但阿玲的四位哥哥姐姐均认为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要式而没有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两被继承人生前在经济合作社的股权份额是否可以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应由村民委员会按组织章程的规定处理。阿玲此项主张不属于法院调处的范畴,法院不予接纳。对于两被继承人立下的自书遗嘱,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无效,最终驳回阿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立遗嘱要注意法定要件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是父母二人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为要件。阿玲主张两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提交了由二人签名并按指模的字据,由于在遗嘱人签名一栏中除了有二人的签名、指模或盖章外,全部内容是以电脑打字的形式书写,不是遗嘱人的亲笔书写。因此,其所立字据明显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阿玲称父母立遗嘱时由服务人员打印出具,但并无证据表明父母在打印时主导遗嘱的制作。上述遗嘱更符合代书遗嘱的性质和特征,但由于该遗嘱同样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故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