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组建负责人签署。4.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5.“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6.“基本信息”的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7.“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应包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应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仅限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项仅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