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我军历来有严格的群众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败坏我军的声誉,损害我国与战区群众的关系,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战时残害...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军职人员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就具备了本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本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区分本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界限1、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参加军事行为的军职人员;而抢劫罪、抢...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二)强奸无辜居民的;(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首要分子,残害无辜居民多人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巨大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恶劣的,严重影响我军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