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
根据刑法第41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