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