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