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为了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乱叛变、叛逃行为,这属于吸收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