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申请原判决恢复执行的,申请的时效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付财物或履行某项行为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是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按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期限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即在分期履行的债务中,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只能分期申请执行,对先期未履行部分可以申请执行;对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无权申请执行。
四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是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人(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是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