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报销流程
1.接收资料
单位经办人在大厅生育费用报销窗口,报送所需资料。
2.初审资料
窗口资料接收员核实申报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将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接收登记,打印生育报销登记单。
3.费用审核
审核人员按政策规定审核相关生育费用并扣款,交由科长复核。
4.结算单打印
结算员生成财务报表并打印结算单交付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