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1、企业名称组成
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将“行政区划”括起来插到中间亦可)。
2、行政区划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至少是县级以上,但不能单独使用市里的辖区。
以下企业名称中可以没有行政区划:
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
注册资金超过5000万人民币且到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
3、字号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汉语拼音或数字,字号要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未规定上限)。
字号可以是投资人(自然人)的姓名。
4、行业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中查找(如技术、贸易);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要与企业经营范围对应。
以下企业名称中可以没有行业:
5、组织形式要求
所谓组织形式就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等,什么类型的企业就需要将对应的组织形式写到企业名称中。
6、限制语要求
内资民企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除非该字样是行业的限定语,而且必须经过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名,才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