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计算机漏洞非法谋利2000元的,如果是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就会构成盗窃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刑法条文设置本身存在模糊的情况下,要对罪名进行准确的认定适用,需要寻找条文背后的立法原意,以使刑法的解释尽可能地符合条文所保护的法益。
从两罪所保护的法益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保护的是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法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和控制性。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合法占用人、控制人的使用权或控制权。
从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和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特征应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了实质性损坏,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特征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占用人、控制人的使用、控制权进行了剥夺,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多表现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多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硬件、数据、功能进行直接破坏,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不能正常运行。
由此可以看到,客观上存在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行为并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关键在于这些客观行为的实施是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不能正常运行还是剥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使用人的控制、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