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办理在什么地方

一、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第14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五、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预约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分厅或通过“封开政务通”微信平台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县综合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三)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四)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一次性告知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五)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4项。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经办人:核对资料,现场踏勘,需相关科室同步办理的交其同步办理,并初步拟定审批意见;科室领导:审核并提交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出具审核意见。

审查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审查事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各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

审查结论

符合城乡规划及各项规范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各项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核,出具不予审核书面意见(不准予理由)。

审查报告名称

审核意见及附图

(六)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核的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县综合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八)归档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九)决定公开

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一次性告知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三)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4项。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经办人:核对资料,现场踏勘,需相关科室同步办理的交其同步办理,并初步拟定审批意见;科室领导:审核并提交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出具审核意见。

审查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审查事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各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

审查结论

符合城乡规划及各项规范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各项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核,出具不予审核书面意见(不准予理由)。

审查报告名称

审核意见及附图

(四)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核的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县综合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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