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组织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类。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互公司等形式,非公司制包括保险合作社及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
2.对保险企业设立的审批
各国保险监管制度均规定,设立保险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申请时要提交资本金的证明,以及有关企业的章程、负责人资格、有关条款、费率、营业范围等文件、资料。
3.停业清算
保险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也可自行决定解散或与其他保险企业合并。正常解散或合并时应该清偿全部债务或将保险合同全部转让。因经营不善、严重违法或负债过多而停业破产时,除按破产法规定处理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清算程序;保险主管机关可选派清算人员,直接介入清算程序,但一般都尽量帮助保险企业改善经营条件,使其免于破产。
4.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在机构设立之前,均需报监管机关审定;另一方面是保险从业人员中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占到60%以上。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人员。
各国保险法规对此都有严格规定。尤其是对保险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担任相应职务。
5.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因各国经济制度和体制大不相同,监管的方法也大不相同。英、美等经济发达国家,本国保险业的实力雄厚,对外资保险企业大多采取较为宽松的开放政策;也有少数国家采取严格的限制政策,如日本。而发展中国家均采取保护本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措施,以限制外资保险企业进入本国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