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市经合办(青岛市)
事项类别:监督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2工作日法定期限:5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经合办窗口
联系电话:85916305
监督电话:85912851
1、办理条件
(1)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1)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函(申请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1份,出具单位:派出单位)
(2)派出单位(企事业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医药、食品等特殊行业还需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派出单位)
(3)派出单位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住址及电话(1份,出具单位:派出单位)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1份,出具单位:租赁双方)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第五条:第五条设立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三)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5、设立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6、申报材料依据
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第七条:第七条设立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向市国内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公函(申请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企事业单位还须按规定出具派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二)由派出单位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7、表格下载
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