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西安市公安局新城、高新、莲湖、灞桥、未央、雁塔、阎良、临潼、长安、碑林、洪庆、高陵、鄠邑、浐灞生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各下辖派出所,周至县公安局、蓝田县公安局各下辖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