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一)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西宁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二)凡在我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无论入学前在本省还是省外的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在我市工作的可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无论是否找到工作,可先将户口落入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后仍未就业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入学前户口在西宁市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而且是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是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并按自愿的原则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其他人员迁入户口
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来西宁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西宁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原则,逐步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西宁市郊区和市辖县的农村人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的,采取自愿的原则,允许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具体办理地点
西宁市公安局各区县分局派出所户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