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以申请材料中上传的“空白申请表”为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成立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2.公民的,提交公民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含通行路线和时间、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