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其他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
第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实现。这显然是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的主要事由,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通过人民法院扣押拍卖该民用航空器从而实现优先权。也是设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的应有之意。
第二、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消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为担保《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规定之债权(称为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在一般情况下,当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也随之消灭,这是由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从属性特征所决定的。
第三、主债权人放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尽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但毕竟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应当允许权利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主债权人放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后,原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则变成为一般债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