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楼
二、办理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住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1.仅适用于住所申报制;2.申请人签署;◆申请的住所属于一址多照的,提交“关于申请“一址多照”的情况说明”。◆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已有其他商事主体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集群登记的商事主体的,提交“住所托管证明”和“托管企业营业执照”。
收原件
收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收原件
1.不适用住所申报制时适用
2.◆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
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
1.仅适用于住所申报制
2.申请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