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一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发展需要,既要为今后的发展提供空间准备,保障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的时限,又要注重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促进集约、优化利用土地与自然资源,房子印发城乡发展建设的盲目性、无序性。
二是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具有密切联系的市、镇、乡和村庄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前提下的管理,加强市、镇基础设施项农村地区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保证一定空间距离范围内的城市、镇、乡和村庄资源调配、生活供应、设施共享等方面能够实现相互依存、密切联系,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城镇化和城市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市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分考虑城市与周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对水源地、生态廊道、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城乡发展的保障条件的保护要求。
四是要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保证规划区范围位于相应层级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在一般情况下应是一个用封闭线所围成的区域,并且以完整的行政辖区为界限,以便于规划的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