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提出申请,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对不属于四会市粮食局受理范围的,网上办事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不受理及理由。对属于四会市粮食局受理范围的,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作出资格新申请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者不准予该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不属于四会市粮食局受理范围的,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不受理及理由。对属于四会市粮食局受理范围的,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作出资格新申请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者不准予该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