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败诉后被告是不能要求原告赔偿的,原告起诉败诉后审判已经结束,被告向原告要求赔偿,是属于另外的关系,但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应以甲的名义起诉而以乙的名义进行(如应以分公司名义起诉,却由总公司名义出现或者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却由分公司名义进行)。
二.告错了对象。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
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有些单位或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由于疏忽管理,本应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寄希望通过协商,且久拖不决,而忘记了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法院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无疑。
四.管辖不清。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起诉讼;或者应提起诉讼,却要“诉诸”仲裁。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事先虽约定了仲裁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五.举证不能。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结果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