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二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30~11:45,下午14:30~17:30(夏令时) 实行午间不休制度
联系电话:0577-8909032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
第九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四)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失业登记由本人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非农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