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将典当行建筑结构平面图、视频监控装置平面图、安全保卫措施、管理制度、经营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送交市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制作审核意见书后,由申办人持审核意见书及商业主管部门所需的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商业主管部门,由市政府商业主管部门按其程序上报国家商务部门审批,经国家商务部审核批准后,发给《典当经营许可证。
3、申办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按照审核前提交给公安机关审核的各项计划进行建设,建设竣工后将书面审批申请交到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经实地检查,对达到法定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
5、申请人持公安机关发给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商务部发给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6、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